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人大直通车 昨天16:22 4731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2025年7月31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治教育的内容。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融入素质教育和校园文明建设。”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设备,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综合应用信息技术,远程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办理其他交通服务管理业务。”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改装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装机动车涡轮,不得擅自改动燃油管路、排气管和消音装置,不得擅自从事其他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活动。”

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报废机动车回收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报废机动车回收实行登记制度,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信息、车辆号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等资料信息。

“报废机动车回收单位应当向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六、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提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一年以上驾驶经历后再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经历不足一年的,应当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驾驶人陪同。”

七、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非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不得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

“对依法需要登记的非机动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不得改装其动力装置、速度装置,不得加装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对拼装和非法改装、加装的行为,按照规定处理。”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从事租赁非机动车业务的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加强车辆检测、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

十、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及时进行养护,确保正常使用。”

十一、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城市道路沿线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十二、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等无障碍需求比较集中的区域的人行道,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盲道;城市中心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和集中就读学校周边的人行横道的交通信号设施,应当按照标准安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将第四款改为第五款,修改为:“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状况适时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

十三、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科普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和城市发展的需要配建、增建停车场(库)。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建筑区划内,停车泊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停车场(库)被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规划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部门。”

十四、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大型客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公共汽车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车辆,右转弯时应当停车观察后通行。”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等情况,划定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等车辆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规定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料车辆的行驶线路、时段和限速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十六、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限速规定,在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内行驶,不得追逐竞驶;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行驶速度。”

十七、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等情形,交替通行。”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在禁止停车的道路或者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的,应当先实施语音告知提醒,劝其在规定时限内驶离;机动车未在规定时限内驶离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九、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增加三款,作为第二款至第四款:“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等汽车的道路测试和行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策创新、管理创新等方式,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养护等活动。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低空飞行与道路交通的联合管理机制。”

二十、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增加三项,作为第一项至第三项:

“(一)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自行车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二)不得驾驶有加装座位等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的非机动车;

“(三)不得驾驶非法拼装的非机动车或者改装动力装置、速度装置的非机动车;”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邮政、快递、代驾、外卖配送等企业应当加强对使用车辆的管理,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对多次出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从业人员加强约束,督促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车辆。”

二十二、增加一项,作为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五)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和滑板车、平衡车、独轮车等器械。”

二十三、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死亡人员所得赔偿款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认后由其转交。”

二十五、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六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六、将第七十条改为第六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在城区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由规划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补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由规划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追究责任。”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七条:“驾驶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等车辆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通行规定的,驾驶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料车辆违反行驶线路、时段和限速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十、增加一款,作为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和远程执法采集信息等资料是否符合真实、清晰、完整、准确的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三十一、将第八十条改为第七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其他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删去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此外,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对有关单位职责和名称进行调整,同时对相关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杨璐

杨璐

脚踩大地仰望星空,时政兼三农记者

微信扫码进入小程序 微信扫码
进入小程序
我要报料

热门评论 我要评论 微信扫码
移动端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扫码
移动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