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有关项目用海审批权限的决定
(2025年7月31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如下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二、在本省管辖海域,国务院确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范围内,除本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由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以外,其他非围海、填海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审批,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管控要求,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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