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同康酒业米醋检出禁用添加剂甜蜜素,被罚没5.4万余元

酒水食空 昨天10:09 5071

近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决定,浙江同康酒业有限公司因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醋产品,被依法处以罚款并没收涉案财物,罚没款合计54419.3元。

据台市监处罚〔2025〕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2024年10月23日,浙江同康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同康米醋(酿造食醋)510箱,每箱40袋(350ml/袋),共20400袋。2024年11月18日至2025年1月25日期间,当事人将上述批次袋装米醋销售给××等客户392箱(40袋/箱,15680袋),销售单价12元/箱(0.3元/袋),销售总金额4704元。案发时,上述批次袋装米醋库存118箱(4720袋)。案发后,当事人从客户处召回上述批次袋装米醋949袋。

2025年1月7日,台州市监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台州市黄岩某某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示浙江同康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批次袋装米醋进行抽样。经浙江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验,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0.0558g/kg,而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月7日,当事人收到本局送达的浙江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验报告,表示对该抽检结论有异议,并向本局申请了复检。后经宁波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仍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验结果0.0506g/kg。综上,当事人生产同康米醋(酿造食醋)(商标:同康和图形,规格型号:350ml/袋,生产日期:2024-10-23)20400袋,售出14731袋(剔除召回的949袋),销售单价0.3元/袋,销售总金额(违法所得)4419.3元;库存(含召回)5669袋,货值总金额6120元。

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同康酒业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浙市监法〔2023〕15 号)的有关规定,台州市监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产品: 尚未售出及召回的涉案同康米醋共计5669袋;没收违法所得: 4419.3元人民币;处以罚款: 5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没款项合计54419.3元。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06月09日 。

公开资料显示,浙江同康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02-16,法定代表人为周卫平,注册资本为118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02726619670P,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台州市椒江区东海大道东段989号,所属行业为食品制造业。公司大股东为台州市富丽达橡塑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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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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